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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2025/9/8 8:26:44      點擊:

 山東省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2025年8月1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66號公布 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管理,規范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服務活動實施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安全培訓等服務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提供安全生產風險辨識、隱患排查、診斷、評估、咨詢、論證等服務,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的從業人員,是指在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中從事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活動的人員。

第四條 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遵循客觀公正、安全準確、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和執業準則,獨立開展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活動,并對其作出的服務結果負責。

第五條 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程序、服務檔案、質量控制等管理制度,加強技術支撐能力建設;其從業人員應當具備與承接服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應當公示營業執照、服務項目、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執業準則、從業人員信息等事項。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接受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開展服務前,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服務內容、期限、權利、義務和責任等事項。

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與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七條 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工作程序和合同約定開展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向生產經營單位出具客觀、真實的書面報告或者其他文件,由相關服務人員簽字并加蓋服務機構公章。

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應當如實記錄過程控制情況,留存圖像影像資料,依法建立服務檔案并妥善保存。檔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對服務過程中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向生產經營單位提出書面整改建議,明確事故隱患事項、相關依據和針對性整改措施。

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且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整改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九條 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租借資格證書;

(二)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出具虛假報告、文件;

(三)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報告、文件;

(四)應當到現場服務的人員,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有關工作;

(五)冒用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服務報告、文件上簽名;

(六)泄露生產經營單位技術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其他不宜公開事項;

(七)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市場秩序;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服務過程進行監督,對本單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并不得干擾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正;顒。

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提出的事故預防、隱患整改等意見,應當依法整改落實。

第十一條 鼓勵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成立行業協會,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訓,完善服務標準,強化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競爭,維護行業秩序。

第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對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開展監督檢查:

(一)結合生產經營單位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對服務活動實施監督抽查;

(二)根據需要實施專項監督檢查;

(三)對舉報投訴和交辦移送的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從業行為進行核查。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時,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委托的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進行延伸調查,依法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五條 鼓勵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將本單位基本情況、服務內容等相關信息,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從業告知。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正;顒,不得違法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接受指定的服務機構開展服務。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提供虛假信息資料或者出具虛假報告、文件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虛假信息資料、報告、文件,是指故意偽造的信息資料、報告、文件,或者其重要內容弄虛作假、隱瞞重要數據、篡改關鍵數據、故意采用不實數據,與當時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結論定性嚴重偏離客觀實際。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疏漏的報告、文件,是指報告、文件存在重要依據引用錯誤、重大風險辨識錯誤、關鍵危險有害因素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漏項、對策措施建議與存在問題嚴重不符等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